Sforzando 稅務指南|你不可不知的香港利得稅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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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又稱企業所得稅/Profits Tax)是香港政府稅收的主要來源,也是香港重要而複雜的稅收類別。由於其廣泛的社會覆蓋範圍,該稅也受到了香港納稅人的廣泛關注。

 

利得稅的概念

利得稅是指香港政府對從香港的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中獲取或賺取淨利潤的人徵收的稅款。這裡所說的「獲得或賺取的淨利潤」包括香港公司,合夥企業和組織在香港獲得的所有收入來源。

 

利得稅納稅人

根據《香港稅收條例》,利得稅的納稅人是指通過在香港從事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受益的所有公司、合夥企業、企業、組織和個人。

 

利得稅徵稅範圍

  • 任何人,包括法團,合夥企業,受託人或集團,均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中取得在香港產生或從香港產生的應課稅利潤(出售資本所得收入,利潤除外),均應納利得稅。
  • 居民和非居民在應稅項目上沒有區別。因此,香港居民無需為從海外獲得的利潤在香港納利得稅;相反,在香港獲利的非居民必須繳稅。
  • 該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以及利潤是否來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基於事實,但所採用的原則可以參考香港法院和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即使將錢匯回香港,在海外產生的利潤也不徵稅。

如果任何人出售建築物或財產作為獲利計劃的一部分,則該人將被視為經營「企業」,並且必須對所賺取的任何利潤繳納利得稅。

 

確定應納利稅的特殊規定

根據稅法,以下付款應被視為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在香港產生或從香港獲得的營業收入:

  1. 從在香港展示或使用的電影或電視機的電影,磁帶或錄音帶,或與這些電影,磁帶或錄音帶有關的任何促銷材料中收到的款項。
  2. 在香港允許或授權使用專利權,外觀設計,商標,版權材料,秘密程序或方程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款項。
  3. 領取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有關補貼,津貼或類似形式的補貼。除與資本支出有關的任何付款外。
  4. 以租賃費,租金或其他類似形式收取的許可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的付款。

 

利得稅下非居民和為非居民服務的代理商

  1.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並獲得在香港產生或從香港取得的利潤的非居民,應課稅。不論代理人是否收到利潤,均可直接向非居民或其代理人徵收該稅。稅務局也可以從非居民個人或代理人的資產中收回此稅。代理人必須從非居民個人的資產中保留足夠的錢來繳稅。
  2. 非居民從《稅務條例》第15(1a)或(b)條獲得的付款,以及非居民藝術家或運動員因在香港作為藝術家或運動員表演而收到的付款,兩者需繳稅。該稅可以以付款人的名義徵收。通過轉移支付或支付這些金額的人必須從這些支付中扣除足夠的金額,以在進行支付或轉移時支付應付利得稅款。
  3. 居民托運人必須每季度代表非居民托運人向稅務局局長報告總銷售額,並且還必須向稅務局局長支付等於總銷售額的1%的款項。
  4. 如果非居民人和居民人經營企業,並且該經營方法使該居民沒有任何利潤,或者使該利潤少於普通獨立商人所能獲得的利潤,則該企業可以認為該非居民人在香港經營,而該香港人為其代理人。
  5. 如果不容易確定非居民在香港的行業,專業或企業中所賺取的實際利潤,稅務局可以根據其在香港營業額的公平百分比來計算其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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